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劳动工伤 > 正文

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次数:732

   引言:生活中常见,退休老人返聘就业,问题随之而来,万一退休老人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其实,退休老人与用人单位成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故不适用工伤待遇。

  一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就业,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是工伤。日前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胡某2009年退休,去年8月去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次月,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

  2013年12月16日6时左右,胡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

  今年5月,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其在公司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胡某系城中村改造参保人员,已于2009年12月退休,2010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物业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确定为劳务关系。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胡某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协议书而非劳务协议书。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并没有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退休人员不具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律师说法>>>

  本案中,胡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胡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增加,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另外,从社会保险关系看,社保机构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虽不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但从主体身份而言,该类再就业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但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其与所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退休人员若再参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伤,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