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3月,刘某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桥车,期限3年,3年内将余款付清,刘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之前,机动车销售中心保留车辆所有权。为此,车辆的行驶证和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都是机动车销售中心。2005年1月,刘某开车时与突然从岔路拐出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骑车人付某两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车速太快,与自行车骑车人负同等责任,须支付一半的治疗费用。刘某以自己并非车主为由,拒不执行。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和机动车销售中心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不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是事实上,车辆归他支配,机动车销售中心虽获得刘某不断支付的车款,但这是销售机动车的正常收入,不能算做机动车利益的归属者,真正的归属者应是刘某。刘某既是机动车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判决刘某承担付某所有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半。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过,根据该批复的原则,此规定除了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购买方为出卖方利益而使用该车并致人损害的,则另当别论。
【律师提示】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