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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安全责任,不幸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次数:601

  引言:代理业务者上班遇车祸这算不算工伤?下文将介绍一个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条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惨剧: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小帅,今年20岁,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每天骑摩托车去眉县联通分公司齐镇营业厅上班。朱师傅说,4日早7时50分许,外甥骑摩托车去上班,在眉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小帅受伤后抢救无效身亡。王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朱师傅说,事故发生后,家人就与眉县联通分公司交涉工伤事故赔偿,但至今无果。

  昨日,中国联通宝鸡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眉县联通齐镇营业厅为刘某承包经营,今年2月,刘某与小帅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由小帅代理业务,刘某发放相关劳务费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代理者自行承担。目前公司正与小帅家属、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

  律师: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条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联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张麦昌认为,如果该营业厅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营业厅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营业厅实质上属于联通公司的组成部分,相当于联通公司的一个部门,办理的也是联通公司的业务,应当认定小帅与联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联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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