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国刑法理论对金融犯罪的分类,按侵犯的客体,可将金融犯罪分为8类:下文将一一详细介绍。
由金融犯罪的复杂性所决定,金融犯罪形式多变、手段多样。采取一种分类方法往往无法完全体现金融犯罪的特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金融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客体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金融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为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称为客体分类法。按侵犯的客体,可将金融犯罪分为8类:
1.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种犯罪。
2.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种犯罪。
3.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5种犯罪。
4.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7种犯罪。
5.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包括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关期货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可与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同罪名。
6.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种犯罪。
7.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2种犯罪。
8.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这里仅指洗钱罪。洗钱罪既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又是危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洗钱犯罪首先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它使大量不受国家监控的赃款流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洗钱犯罪由于行为方式不同,可能破坏不同的金融管理秩序:提供资金账户,使赃款存入金融机构,则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则可能破坏外汇管理秩序;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将可能破坏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洗钱罪是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独立的一种犯罪,故将其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