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金融犯罪是从财产犯罪中蜕变出来的一种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分散性和杂乱性的特点。各国差异很大,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
金融犯罪是从财产犯罪中蜕变出来的一种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分散性和杂乱性的特点。各国差异很大,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美两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金融领域的犯罪与刑事责任都规定在金融法律中。美国的金融犯罪规定均分散于诸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70年《银行保密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商品交易法》、1984年《综合犯罪控制法》、1984年《内幕人员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自由与管制法》等法律中。
大陆法系国家,尽管都有统一的刑法典,但除少数金融犯罪,如货币犯罪规定与刑法典之外,其余都附随规定于金融法律中。如日本刑法典中仅在第16章、第18章中对伪造货币犯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作了规定,其他金融犯罪都在诸如《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等金融法律中设专章规定罚则,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从宏观上看,从规定和分类的结合上讲,各国对金融犯罪的规定和分类大体有两种形式,即基本归类法和分散归类法。基本归类法是将有关金融犯罪相对集中地规定在刑法分则某一章节中,如德国、法国。分散归类法是指将有关的金融犯罪分散地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不同章节或不同法律、法规中。相对于统一刑法典规定,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美国、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