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目前金融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持续激增,而且犯罪方法隐蔽、专业性强、取证困难而难以成案。下文小编做了一些统计分析,一起浏览下吧。
金融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刑法理论上对其定义一直以来存在争论。有学者统计,目前给金融犯罪下定义的观点有13种以上。一般认为,金融犯罪的定义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这里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金融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涉及37个罪名。
基于统计的分析
1.金融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持续激增。2006年至201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起诉金融犯罪案件3万余件5万余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占37.47%,金融诈骗罪占62.53%。5年来,金融犯罪受案数持续激增,从2006年的4000余件增长至2010年的12000余件,年均增幅高达31.67%。其中,金融诈骗罪增幅尤为明显,年均增长率高达41.74%,成为金融犯罪数量整体大幅增长的主要动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虽不如金融诈骗罪增长幅度大,但除2010年受案数略有下降外,其余各年均保持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达18.31%。
2.金融犯罪罪名集中,两极化结构突出。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数前十位的依次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仅信用卡诈骗罪一个罪名的受案数就占了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38.8%,从2006年700余件激增至2010年近7000件,增加了791.21%。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异军突起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加大了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二是“两高”出台了信用卡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等行为规定了具体可行的标准;三是银行管理不善,忽视对申请人资信审核,甚至对利用盗窃等非法途径取得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也予以批准;四是持卡人对银行卡犯罪防范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用卡常识。相比之下,部分罪名受案数极少,有22个罪名5年来受案总数不超过100件,有11个罪名受案数甚至不超过10件,我国金融犯罪罪名的两极化结构十分突出。这些罪名有的属于新增罪名司法实践不好把握,有的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限缩了存在空间,有的由于犯罪方法隐蔽、专业性强、取证困难而难以成案,还有的属于特殊历史时期的现象,随着时代发展已很少出现。
3.金融犯罪地域上呈现出“东多西少”的阶梯化结构。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最多的地区是上海,占全国的10.02%,受案数较多的依次为广东(9.24%)、浙江(8.48%)、江苏(8.23%)、山东(5.98%),金融犯罪地域上呈现出“东多西少”、发达地区多不发达地区少的特点,具有明显的“阶梯化”结构特征。其中,广东办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最多,占全国的9.43%,受案数较多的依次为江苏(8.77%)、河南(7.97%)、浙江(7.36%)、山东(6.62%);上海办理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最多,占全国的13.93%,受案数较多的依次为浙江(9.15%)、广东(9.13%)、江苏(7.91%)、福建(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