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没有囊括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情况,主要有三类:请看下文。
㈠ 对未识别出的金融诈骗,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表现出明显的重资金安全轻信用安
全的倾向。比如,未经严格审查,轻率对外开具资信文件;滥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信赖,套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对积极为银行揽存的中介人缺乏有效管理等等。
㈡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内部规章来看,针对防范各类假冒的金融工具,票证以及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针对防范金融机构间的封闭式经营方式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却有较多疏漏,给有些犯罪高手提供了"施展"空间。在这方面,我们有些金融机构不善于从更大的背景中分析某一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单纯追求眼前利益,加之我国规范金融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使得多家金融机构陷入资金、信用以及法律诉讼上的困境。
㈢ 在立法上,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普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要求直接故意才构成犯罪,而在金融业中,道德冒险的大量存在,使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不仅受到各类欺诈行为的威胁,还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有些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集资款、银行贷款等,用于无效投入,甚至是部分投入经营,部分用于挥霍。损失发生后,又以"正在运作之中","盈利预期"等理由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果一方面给金融资产带来巨大危害,一方面无法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对那些既难于证实其非法占有目的,但又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在我们的立法上存在一个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