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发案率也不断升高,并出现一些新特点:从发案单位和人员来看,金融系统的基层单位发案率高,犯罪主体呈现基层化、年轻化的特点,从犯罪类型来看,非法放贷和违规经营是诱发金融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等等。
1、从发案单位和人员来看,金融系统的基层单位发案率高,犯罪主体呈现基层化、年轻化的特点。
银行、信用社的基层网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一些基层单位内部管理不严、财务制度不落实、贷款收放权分散,致使直接从事具体操作的一般员工有机可乘。犯罪分子多为直接经办资金款项业务的储蓄、出纳、结算部门的会计、复核员、解汇员、管库员、交换员、计算机操作员等直接业务工作人员,而且大多为年轻人。如某市农行营业部票据交换员虞某利用票据交换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填进帐单,骗盖票据交换章的手段,骗取公款200万元。又如 2004年,某市检察院查处金融职务犯罪4件4人,其中3件涉案人员为主办会计、综合柜员,年龄均为30岁左右。
2、从犯罪类型来看,非法放贷和违规经营是诱发金融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
金融系统各级机构的负责人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动用资金、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权力,这些人往往是不法分子的重点“进攻对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贿赂、美色、请吃“豪宴”、请出国旅游等种种手段,促使一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违反国家信贷政策,放宽贷款条件,最终导致大量的贷款无法正常收回或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当前,金融业区际联系日益密切,一些部门为了赚取利息差或拿“回扣”,而违章签发银行汇票,或大搞同业拆借,其结果是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给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许多犯罪分子都是熟悉银行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管理法规,从而实施疯狂的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可见,非法放贷,违规经营,往往也是与职务犯罪紧密相联。
3、从实施犯罪的手法上来看,金融职务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点,且智能型犯罪日渐增多。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金融系统广泛的应用,金融职务犯罪的手段也由过去传统的偷改单据、撕毁存根、做假帐等方式,向技术型、隐蔽型、职能型转变,金融系统员工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方式越来越频繁。如空存骗支、偷支储户存款、盗窃库款、冒贷款归个人使用,秘密改变微机程序套取现金、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此类犯罪作案过程比较隐蔽,往往不易被人发觉。如赵某挪用公款案,赵某利用其担任农行某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综合柜员的便利,通过电脑采用套取空白定期存单盗取客户定期存款及抹帐的方法,先后16次挪用银行资金118万元。又如,某市工商银行江海支行会计林某利用自己负责检查凭证,将有效凭证数据输入电脑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辖区所属分理处上划的利息款、久悬未取款等款项共计70余万元,用电脑制作假的进帐单,而后将真的进帐单销毁,将公款转到他人和自己亲属的存折上取出,全部挥霍。
4、从犯罪形式上来看,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单位作案的日渐增多。
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计算机联网、业务上的交叉、存取款的复查、审核等,使得单独作案越来越困难,因此,往往是那些受过正规教育的专业人士,具有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借助专业技术而内部联手,合伙作案。尤其是金融部门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单独作案已显困难,且风险也大,银行内部的一些人相互利用,在金钱的诱惑下,合伙或团伙作案,以至于出现严重的金融“三乱”现象。此类案件往往又是错综复杂,难以侦查。
5、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携款潜逃,挥霍赃款的现象特别严重。
金融机构内部犯罪分子作案一得手或罪行即将败露时,携款潜逃往往是其采取的主要逃避方式。有的趁单位不备远走他方,有的甚至逃出境外,以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某市检察机关2003年9月-2004年1月立案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中有3人犯罪后潜逃。银行资金被贪污、挪用后,均被犯罪分子用于个人挥霍。如原某城市信用社朝阳路储蓄所胡某挪用资金1450万元案,建行某市支行信贷科刘某与其胞兄贪污2100万元案,巨额赃款多被犯罪分子用于赌博、炒房产、借与他人从事营利等非法活动。
6、从作案次数上来看,连续作案的比例增加。
由于银行系统实行支取大额现金一次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因此,连续作案又成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如前面所述赵某连续作案16次,累计挪用银行资金118万元。
7、从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上来看,由过去客观上的被动诱发犯罪,向主观上主动去犯罪的类型转化。
在经济体制转轨前期,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金融人员掌握着放贷大权,一些单位为了能搞到资金,都不惜用金钱开路,用重金贿赂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因此,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体现为收受贿赂等被动型犯罪;在后期,由于银行的垄断地位逐渐丧失,在发放贷款的权限被上收,因此发生在发放贷款领域中的违规放贷、挪用公款等主动性犯罪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