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4)超过追诉时效的。
4、行政处罚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处罚对象有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
(2)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处罚;
(3)行政处罚对象是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对象实施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6、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执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7、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备案。
8、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立案;(2)调查;(3)审查决定;(4)制送处罚决定书。
9、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有着明确的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10、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批复”、“通知”、“内部规定”、“红头文件”等形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二年的期限是“未被发现的”二年,而不是经发现而未被处理的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