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