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下文以案说法。
问:
去年8月,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行的货车撞倒,医院诊断为左右双腿腓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单位为孙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停工留薪期按照原工资水平发放待遇。因为孙某双腿都骨折了,无法正常行走,需要人护理,单位未派人护理,孙某只能自己请护工,但当孙某要求公司支付护理费时,公司却认为,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停工留薪期间孙某的护理费应当由谁承担呢?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出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一是由本单位派人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照顾;
二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合理的护理费用。
至于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