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工伤治疗期涉及到一个住院伙食费补助问题,有何标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
1.2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
1.3“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1.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
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
对于此规定的理解,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笔费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证据等。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的,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
2、关于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这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因为医院已无病床等客观的情况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3、关于“合理部分”
对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合理部分。何为合理,应视具体个案而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实际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实际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4、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