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主要介绍伪造货币半成品数额的计算方式,伪造货币即使未制造出假币成品的,也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既遂。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数额、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据此,伪造货币尚未制造出成品的,即尚未完成全部印刷工序的,应当将半成品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计算,无法计算数额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说,伪造货币即使未制造出假币成品的,也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既遂。
另外,对于伪造货币等假币犯罪的停止状态的认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1、伪造货币的,已经购买、安装了印刷假币的设备,或者准备了其他印刷制假币的工具而尚未进入到印刷阶段即被查获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货币的,已经着手实施印刷行为,但尚未制造出产品,包括半成品,可以认定犯罪未遂,不计算犯罪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伪造货币的,已经制造出半成品但没有完成全部印刷工序的,认定为犯罪既遂;能够计算半成品数额的,依据该数额并结合其他犯罪情节决定刑事责任,不能计算半成品的,不计算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事责任。4、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5、出售、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该罪的既遂,而不以交易行为是否完成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6、持有、使用假币罪不存在未遂形态,一经实施使用行为或者一经查获持有状态,即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