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法》有相关规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二、视同工伤情节: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3)没有医疗及尸检鉴定资料证明是否为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即突发疾病后应送医院,不能回家休养)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1、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见《条例》第十五条)
三、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