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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领域犯罪行为有哪些类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7  点击次数:699

  引言:证券领域犯罪行为有哪些类型?如何认定证券领域的犯罪行为?如何惩治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下文将详细介绍。

  一、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一个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空白或漏洞,且监管力度和经验尚显不足。

  目前,证券领域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二是围绕发行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行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等。2000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门联合查处了多起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案。如“麦科特”案。

  三是围绕交易环节实施的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财产报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是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徇私舞弊、挪用(客户)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认定——从一宗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的认定谈起

  入世后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方面的犯罪有所增多。2002年,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破获了江苏省首例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的犯罪案件。在侦办此案中,有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现象。

  2002年3月13日,苏州邦德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竞到经侦支队报案称:她在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B股营业部的17万股海立B股被人盗卖169110股,市值17万美元;凤凰B股被盗卖1900股,市值1900美元,被盗卖的股票市值累计折合人民币140多万元。

  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极为重视,当即部署展开调查,经过不懈努力,3月14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唐国政抓获,并搜出假护照复印件、假B股开户确认书及“陈广新”等假身份证数张。

  经审查,唐国政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咨询员,因炒股亏损想填上窟窿,就利用工作之便,窃取该公司客户“刘竞”等的股东账号,并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假B股开户确认书在大鹏证券公司开户,将“刘竞”等四客户的股票盗卖数百次,总金额达人民币600万元,造成客户损失价值7万多美元。4月18日,犯罪嫌疑人唐国政被依法逮捕,6月17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此案的侦办中,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是困扰侦查人员的一个疑难问题。

  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必须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此案中最重要的是对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把握。因此,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均不准确。根据我国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2年4月18日,唐国政以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

  三、惩治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之对策

  证券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提高公安经侦干警业务素质

  经侦干警特别是负责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证券业务知识,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二)加强对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损失。

  以大鹏证券公司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去开户,他们没有把好第一关,没有认真审核开户人的真实身份,而是违规操作,违反交易规则,给犯罪嫌疑人在一个资金账号上挂了几个股东账户。另外,对“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没有认真落实,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股票成交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内部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机制,以至于唐国政利用夜间值班就可以查阅大量的客户资料,为他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三)建立完善高效有力的打防机制。

  笔者认为,建立并不断完善证券犯罪领域内的打防机制,当前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查处、打击和惩罚力度,要加强阵地控制,在证券领域广泛物建触角深、反应灵敏的秘密力量,及时收集动态信息,有选择地开展经嫌调控工作,有效遏制证券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

  二是要抓紧完善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制定了有关证券期货的法律框架,但仍需不断完善。

  三是要大力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犯罪行为。《证券法》实施以来,证券市场管理力度正逐步加强,至今中国证监会己调查了280多件证券违规案件,但应该说对证券犯罪还存在着发现滞后的问题。

  四是要建立监管侦查一体化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机制。

  五是要加强执法监督。立法部门要高度认识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执法监督的必要性,除了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外,还必须加强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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