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
老李在某矿山开采公司从事加料工4年,一年前由于身体不适提出离职。在离职时,单位没有给老李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离职后,老李经常干咳、感觉肺部不适、浑身疲乏,半年前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疑似尘肺病。医生说该病如被确诊,就属于职业病,是因单位提供的防护措施差,长时间大量吸入矿料粉尘,可能引起尘肺病,这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但是,老李已经从原单位离职一年多,现在查出自己得了尘肺病,找原单位赔偿,原单位会给赔偿吗?原单位不给赔偿,怎么办?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该矿山开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节省经济成本,不仅没有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前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对离岗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矿山开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老李的尘肺病被确诊,不管其是否已离开原单位,某矿山开采公司都应当依法对老李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这就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的充分体现。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律师支招】
碰上类似的情况,劳动者怎么处理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律师给大家支招:
一、保存用工资料。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用工证件、职业健康检查表、暂住证或居住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发放的有关证明或通知。
二、求助政府部门。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三、寻求外线帮助。如找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代理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