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下文以案说法。
近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徐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继续收缴徐某违法所得。
16套房产避税1100余万
检方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某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单位协税员,接受请托人孙某、田某的请托,在办理北京市朝阳区16套房产的房屋交易纳税的过程中,明知纳税人以伪造的房屋赠与公证书、伪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虚假材料申报纳税而不审批,通过将二手房交易虚构为无偿赠与或一手房交易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1100余万元,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在办理上述房屋交易缴税的过程中,徐某为请托人孙某、田某不缴、少缴国家应缴税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取钱款近100万元,涉嫌受贿罪。
审核员当庭认罪
徐某于2015年8月29日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提供线索,揭发某区地税局保存一批有问题完税档案的情况,检察机关据此线索对其他几名地税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徐某亲属退缴人民币15万元。
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徐某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行贿者孙某作证称,他的职业为代办二手房过户,后来认识了一些房产中介和税务局人员,就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将二手房转为新房或者以赠与的方式少缴税。他人找到想避税的单子后找到孙某,孙某便联系徐某等人操作,与他们商量具体方式。办完业务后,送钱给徐某以表示感谢。
获刑7年罚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并罚惩处。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其亲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按照一罪判处的意见,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认定此项辩护意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朝阳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法院将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近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