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员工在公司的运营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钱利益的诱惑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职务侵占行为在公司中不断涌现。
某公司法务部经理的郑某,在帮助公司追讨客户货款时,骗取客户签名进而获得法院裁判文书,并侵吞了公司150余万元的财物。昨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年。
现年41岁的郑某曾任北京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负责处理骏马公司法律诉讼、催收欠款及扣押欠款客户的挖掘机。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郑某伪造客户授权委托书,将公司所有的一台日立牌ZX330型挖掘机据为己有,后用于出租牟利。经鉴定,该挖 掘机价值123万余元。此外,2008年至2009年间,郑某擅自截留公司两名客户所交货款共计27.5万元,后据为己有。
据客户杨某 的证言,2006年5月,其购买挖掘机后,在2007年8月前累计支付了90多万元的货款。后因其还有部分货款没付,郑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挖掘机拖 走。在他陆续支付了拖欠货款后,郑某答应将挖掘机还给他,并称正在办理返还挖掘机的手续,并以此让他在一张空白纸张的上下处分别签名。“直到法院的人找到 我,我才知道我被骏马公司起诉了。”杨某说。
原来,郑某在取得杨某的签名后,将这张空白纸张变成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找来自己的朋友担任了杨某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拿到法院调解书后,郑某未将挖掘机交回公司。骏马公司总经理张某证实说,郑某私吞了收来的公款,私自将扣押的挖掘机运走,然后人消失得无影无踪。
调查显示,涉案挖掘机被运到了内蒙古,并被郑某出租给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郑某通过法院诉讼从杨某处取得挖掘机,没有交回公司而是私自出租牟利,离职时也未交回公司。他同时还将追回的货款截流。因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年。郑某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