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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之犯意引诱的内容、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4  点击次数:777

  引言: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耳目)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类型的新犯罪层出不穷,刑法从颁布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将部分罪名增加或修改,其意义在于应变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时采用陷阱侦查的方法,这对破获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陷阱侦查在法理上却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国际上也为部分国家,如美国等所否定[1];就算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对陷阱侦查也是慎之又慎的,并对部分的陷阱侦查方法持完全否定态度,不但如此,还要对陷阱侦查的侦查人员予以处罚[2].而我国学理界对陷阱侦查的研讨逾趋激烈,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也有否定中持肯定的。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及对犯罪的理解,对陷阱侦查中的犯意引诱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并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一些问题发表粗浅的意见。

  一、犯意引诱的内容、构成要件。

  陷阱侦查,有些学者也称为诱惑侦查[3],笔者对其内容理解应是侦查人员为了破获案件,自己伪装或派出特情,制造条件施以引诱,促成犯罪嫌疑人自行暴露时将其抓获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外延包括犯意引诱和条件引诱两种类型。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耳目)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条件引诱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特情提供机会、条件,嫌疑人从而实施犯罪。

  按笔者的理解,犯意引诱的构成要件应是:1、行为人主观上原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犯意引诱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有两种形态,其一,行为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犯罪的故意,基于人性的弱点,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后实施犯罪,例如:某男原来没有强奸妇女故意,但伪装的女警员坦胸露乳性感地游荡于某男经常经过的地方,施以媚眼引诱,使某男产生强奸意念从而实施犯罪。其二,行为人曾经有违法犯罪经历,但已改过自新,但是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时下又产生犯罪意意图,例如:某甲以前曾有多次的盗窃行为,但由于经济好转并结婚生子,已经不再从事盗窃行为,但是,某特情人员为了立功,在知道某甲以前有盗窃行为且现在经济窘困,便以介绍某甲做工为由带其到一住宅内,乘机在电视机上放置大额现金,后借故离去,在特情暗示及引诱下,某甲再次实施盗窃行为。2、客观上,行为人由于受特情引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完全是由特情人员引诱而产生的,引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是果,双方存在着一种紧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考查是否属犯意引诱的重要标准。如果说特情人员引诱行为人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由特情人员的引诱而实施的,则不属此情形。这一情形有两种情况:其一,特情人员引诱行为人犯甲罪,但行为人犯了乙罪。例如:特情人员引诱某甲实施盗窃行为,但某甲入室后发现女屋主在家,便转变犯意,对她实施强奸。其二,特情人员虽然多次引诱行为人,但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是由该特情人员引诱而起,而是其直接的犯罪故意而起。例如:特情人员引诱某甲盗窃,某甲不为所动,事隔一年之后,其经济十分困难,陷入困境,急需经济上的帮助而求助无门,重操旧业,实施犯罪,这也不属犯意引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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