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能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下文将详细介绍。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