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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两个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8  点击次数:770

  引言:下文主要介绍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因登记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转让股值与实际转让股值不一致,即出现两个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抗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发生股权转让效力。所以,当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时,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系实际转让股值,则以实际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但未登记转让证据与登记转让证据无法充分排除其一的,则以数额较低的认定受贿数额;如果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则直接以登记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但又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的,则以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但如果登记转让与未登记转让指向的不是同一受贿事实,则应将登记转让股值和未登记转让股值以及所分红利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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