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正文

典型的几类责任划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7  点击次数:681

  引言: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在责任分担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原则,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原则,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生活中典型的几类责任划分如下:

  1.双方之间存在出租、出借关系

  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资质、车辆有安全隐患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

  3. 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买卖但未过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51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属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但均可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