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意外无处不有,有这么一个案例,轮胎爆炸不幸一个路过的小孩受伤了,那么这是谁的责任呢?看下文吧。
海南一男子郑某某驾驶汽车准备靠路边停车时,不料轮胎爆炸致使路边行走的四岁小男孩受伤。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员,没有对车辆轮胎进行定期胎检,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使车辆在行驶后停放在路边时发生车胎爆裂,炸伤路边行人。郑某某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7月25日19时30分,郑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车在海口市椰海大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凤翔桥前路段靠路边停车时,轮胎爆裂炸到路边(右侧)行人四岁男孩苏某,造成苏某受伤。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处于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均属于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实质上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因交通事故侵权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型自卸货车为长期载重营运车辆,郑某某作为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及所有人,没有对车辆轮胎进行定期胎检,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使车辆在行驶后停放在路边时发生车胎爆裂,炸伤路边行人。郑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苏某正常行走在车辆右侧,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认定郑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苏某人民币2736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