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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有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6  点击次数:731

  引言: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下文介绍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

  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它的形成不是单一原因或者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来考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 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类,它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探究金融犯罪的成因,离不开对社会原因的分析。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使中国的社会问题带有明显的转型期特征,成为转型性社会问题。金融犯罪就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犯罪类型。首先,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社会监控弱化,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直接根源。处于非转型期的社会,其“有序化”程度一般都比较高,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旧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未能建立,这样在社会监控方面必然存在一些空白和盲点,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社会分配不公,导致权利和金钱欲望的膨胀,是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因权力的介入而形成劳而不获,获而不劳,脑体倒挂,贫富悬殊的现象。[8]这种现象使得国民心态失衡,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寻求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便采取各种非法活动向社会进行报复,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犯罪便愈演愈烈。

  ㈡ 管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宏观上,随着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从内部管理来讲,金融系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既是融资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又是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防范的经验总结。

  ㈢ 法律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金融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金融活动的依法管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多金融犯罪的出现与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从而成为金融犯罪长期屡发不止的重要原因。立法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部门先后制定了《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 等法律,新刑法又专门在经济犯罪中设置了两节,较为详细的规定了金融犯罪问题。

  ㈣ 经济方面的原因。商品经济意识形态,表现在价值观,功利观等方面,任何商品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价值,商品生产者都希望以最少的投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获取最大的利润。商品经济的负面因素,对金融犯罪有巨大的诱惑力。金融犯罪可以比任何选择的合法投入更快地以更低的成本而获取更多的纯利。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由于新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大量增加,对资金的需求大增,导致资金短缺,作为非主体企业结构形式的非国有企业信贷资金供给方面受到了限制。[9]不少人因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得贷款,于是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诸如行贿,其中大多数罪犯所常用的手段就是欺诈,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贷款,然后非法占有。而由于银行所处的联结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具有的组织资金支持建设的功能,特别是在社会各方面有求于银行的情况下,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便成为诱发经济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如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金融案件的发生。

  ㈤ 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道德与法律的正负效应总是互为存在的条件。不同经济形态与不同的道德法律形态相适应,然而,他们之间却很难同步进行,旧观念不适应新的形态,而新的观念未必及时反映新的形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正常的银行业务常受到行政干预及外来压力。多数地方领导干部并不熟悉银行业务,却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好心,或因收受贿赂而陪同诈骗犯到银行游说,强令银行予以放贷,把银行处于不利的两难境地,而提高诈骗犯罪得逞的概率。“崇洋媚外”的心理作怪也是金融领域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我国有些企业和银行主管人员而言,容易轻信外商的承诺是一个致命的弱点,由于某种传统文化影响,崇洋媚外的心理仍是一种社会流毒,一些西方国家或港、澳、台诈骗犯仅凭一纸假钜额存单,就能充做与我方合作投资的信用依据。此外,前面所提到的因社会分配不公而导致的国民心态失衡都是诱发金融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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