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毒品犯罪数量对量刑有没有影响?哪些情形毒品犯罪应当折算犯罪数量?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最大的非法利润,往往实施的不限于一个犯罪行为,有时实施几种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不仅限于一种毒品,有时会是几种毒品,这就涉及到毒品数量的计算和折算问题。《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的,如果行为对象系同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如果系不同宗毒品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按此原则计算数量的还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刑事处罚或者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涉及多种不同品种毒品的,应当折算后累计计算决定刑罚。属同一量刑数量标准的不同品种,数量累计计算,分属不同量刑数量标准的不同品种,按其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累计计算,依据累计计算的数量决定刑罚的适用,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为了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其他物品不应计入毒品的数量。
(五)对查获的"摇头丸"类毒品,按实际重量计算毒品数量;对已灭失 "摇头丸" 的案件,可以在认定涉案"摇头丸"粒数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市场非法交易"摇头丸"的平均重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摇头丸"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