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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1  点击次数:711

  引言:金融系统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和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系统内职务犯罪也显现出来,下文介绍金融犯罪的原因。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管理职能,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从犯罪嫌疑人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

  一是主要表现在少数掌握实权领导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置党性于不顾,拿公款大肆吃、喝、玩、乐。群众敢怒不敢言,即使有人直谏,便让其“靠边”。这样堕落得很快,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二是表现在金融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上比较精通,由于思想观念扭曲错位,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滥用公款或他人资金,作案后总侥幸认为自己业务熟,不会被发现。这种形式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储蓄、出纳等重要岗位。三是受有关领导或同事唆使,由于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上级说了,虽不想办但又不敢不办,继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呈低龄化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人员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进”口把关不严,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上失察或不当,只注重年轻化、知识化,缺乏科学性,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工担任领导职务,或占居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诱发个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私欲膨胀,利用工作间隙炒股、经商,一旦亏本,债台高筑,便萌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血本无归,构成犯罪。此类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智能化,技术含量高。

  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机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工具和对象疯狂作案,他们利用计算机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盗支储户存款,偷转资金进行挪用,使职务犯罪由非法型向“表面合法型”转变,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暴露慢,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题。还有一部分人往往自从事金融职业起始,就带有不健康的思想因素,隐藏在某一个角落里,伺机作案,甚至与外部不法之徒徒互相勾结利用,这种犯罪的后果严重,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四)从金融机构的监督惩处力度上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 “上限”,就高不就低。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往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和大案要案发生的祸根。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个乡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挪用侵占储户存款150余万元,历时 4年才案发,这足以说明监督督察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看,计划周密,作案后潜逃者居多。

  由于犯罪分子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表现,一度认为有了钱便能够拥有一切,所以他们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得那么心安理得。为此,他们从小做起,事隔数日风平浪静,便肆无忌惮,犯罪速度变快、数额变大,由过失走到故意,大多犯罪都经过周密的谋划、深入细致的规避准备,加上票据兑付的方便、快捷性,给犯罪分子窃取资金潜逃提供了可逞之机。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在作案时就具有密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有的还早已准备好他国护照,案发后,抓获犯罪分子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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