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有五大特点:(一)身居要职,影响恶劣(二)多数是集体犯罪(三)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四)权钱交易直接化,形式隐蔽化(五)借改革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根据已发生的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身居要职,影响恶劣。如四川的刘中山和郑道访、湖南的马其伟、河南的曾锦成、张昆桐等,案发前都是现职交通系统厅级干部,由于身份特殊,他们贪污受贿不仅给单位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到单位部门内部的正常管理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声誉。
(二)多数是集体犯罪。案发后各项业务工作都无法正常运转,进而导致管理和生产上的脱节。大的如广东省交通系统2001年查获的涉案人员涉嫌受贿金额人民币1200多万元,港币149万元,美元2.1万元以及一批贵重物品的“5.28”特大腐败案,涉及国家公务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小的如笔者所在企业的一个下属公司,去年发生的集体贪污案件,4个党政领导,全部牵涉其中。
(三)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如四川省原交通厅长刘中山在收购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权时,将对方多报1000多万元按报价支付,然后将这1000多万元的资金按照事先商定比例,以他人名义成立“合众公司”,通过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
(四)权钱交易直接化,形式隐蔽化。他们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私人企业的经营和注册资金;或将盈利业务交于自己或亲友经营的企业经营,以明显高价采购其商品;或以单位法人名义为私人企业违章贷款担保;或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经营等 ,在一些资金结算、项目发包等业务中,经常渗透着权钱交易的黑幕:有的以权入股、以权经商;有的在关系单位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挂虚职收“工资”;有的以赞助出境旅游、联系家居装潢为由获利;有的将贿赂以礼金、压岁钱等方式公然来往;更有的相互间不以直接金钱来往而以间接利益互馈等。
(五)借改革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 企业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产,竟被腐败分子以种种名义蚕食,引起职工群众不满和痛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