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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以及类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4  点击次数:702

  引言: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下文为您介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以及类型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4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诠释: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

  (2)无论法律第2条、还是解释第12条,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甘文认为与解释第1条联系起来,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原告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的?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1)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实际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不过行政复议决定乃一特殊具体行政行为而已);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3)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依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号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诉讼代表人)

  (4)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联营、合营、合作各方应该以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而不应该以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被强制终止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但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中相关的权力机构都可以行使诉权,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都可以独立行使;

  国有企业也可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以企业名义起诉)

  4、两个特殊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甲行政机关被乙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

  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起诉的情况;行政机关不适当地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法外利益,或不适当地减免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不予追究时,这实际上是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情况)

  检察机关若成为原告所面临的问题:

  (1)缺乏法律依据;

  (2)诉讼后果无人承担。

  三、被告

  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2、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决定维持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决定改变的(事实认定改变、适用的依据改变、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那么,当事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也是该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不适格,法院通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裁定驳回。

  四、共同诉讼人

  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同一事实基础上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分别受到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性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因同一事件涉及不同法律规范的事件当事人作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并提起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应视合并审理是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定。

  五、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就是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方式有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

  2、第三人的通常情形:

  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法院可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那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的,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与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上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通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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