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行政案件的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涉及到专门性的技术问题。专家辅助人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随着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以及诉讼中新型案件的大量涌现,专家辅助人制度越来越受到行政诉讼的青睐。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是:
(1)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质、接受询问。
(2)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以弥补当事人专门知识的不足,并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确定专家辅助人资格宜于采用比较宽泛的标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高级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等级认定制度相对落后,同时缺乏专门的专家集团,如果严格要求等级认证或较高学历反而会给诉讼造成不便。
此外,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聘请专家,只有涉及到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超出一般法官的知识范畴时,法院才可以同意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庭作证。至于是否需要专家意见,普遍认为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负责裁断。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利用聘请专家证人拖延诉讼。
聘请专家途径要正当合法,聘请专家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法院证明:
一是专家所属的领域及该领域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
二是该专家在该领域的学识与经验,说明该专家具备对系争事实发表意见的知识水平。
如果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具有证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主要是阐释和说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替补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帮助他们准确认定事实。
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主要作用是阐释和说明,不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推论,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是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