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不动产行政案的诉讼有没有时效的限制呢?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不动产行政案的诉讼时效
【案情】
1995年1月20日,原告李某购买了某镇人民政府出售的农民街商品地一宗,在农民街建了二层二间楼房。某镇人民政府分别于1997年4月20日和2001年2月14日向李某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2001年2月12日,原告李某与其子小李就房屋转让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李某将某某路东首坐南面北的一幢两层楼房计120平方米转让给张某,张某承担李某建房时所欠债务10000元(但李某在诉讼中称其本意是将房屋给儿子居住)。后小李持协议书向某建筑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3月10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向小李核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0月,李某向被告下属单位某镇建筑管理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小李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某便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小李的房屋产权证。
【评析】
对于该案的处理,在结果上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在具体理由上,因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不一,导致对原告的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应为多少年,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被告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虽也涉及不动产,但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5年的起诉期限。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已超过上述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
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证属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本案为房屋所有权权属争议案件,故系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其起诉期限应适用《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但本条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是最长的法律保护期限,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在20年内可以毫无限制地随时提起诉讼。因此在适用本条的同时还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李某应当在知道被告已向张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2006年10月得知后,应在2007年1月以前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