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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9  点击次数:71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毒品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毒品犯罪向各个人群蔓延,到底,什么原因导致毒品犯罪屡禁不止?该如何解决呢?一起看下文吧。

  毒品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当前,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仅仅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0亿元,间接损失过万亿。这么庞大的毒品数量,就究竟来自何方呢?

  2013年末广东警方组织发起了显示版“雷霆行动”,清扫了博社村的数量庞大制贩毒组织。广东警方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出动三千余警力在凌晨清剿博社村,一举摧毁18个特大制贩毒犯罪团伙,抓捕182名网络成员,缴获2925公斤冰毒、260公斤K粉和过百吨制毒原料。

  由于新型合成毒品的合成工艺十分简单,仅要一张配方、比较简单就能找到原材料和几个烧瓶烧杯就能制作,这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同时又怀揣着一个一夜致富梦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条发家致富的好“路子”。

  毒品的暴利同时助长了那些贪婪的犯罪分子的铤而走险的“决心”。

  因此,就形成博社村这种家庭作坊式的毒品“生产基地”。 透过这个事件我们禁不住回想,到底像博社村这个错落到底全国到底还有几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 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已经十分严格,例如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定罪,再如,上述情节如果是海洛因的话是直接可以判死的。社会大众对于毒品深痛恶觉,多数呼吁加大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然而站在法律看问题,应不应该在量刑上加大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呢?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根据情节的不同,让量刑呈现一个平顺合理的梯度,这样才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才是法的正义性的体现。

  虽然从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看,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但不能由此认为毒品数量是量刑的惟一标准,因为对任何犯罪的量刑,都要在分则具体规定的幅度内,同时运用总则相关规定来确定。“刑法总则存在许多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这些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与对总则的解释、适用,而且指导分则的规定与对分则的解释、适用。所以,在解释分则时,一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①刑法总则关于量刑的规定有第61条的量刑根据和第5条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一些法定情节。因此,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决不能惟数额论,既要考虑毒品数量,也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认罪态度等。当前,各类犯罪的量刑整体上存在着偏重数量、对影响被告人罪责的个人情况考虑不够的现象,需要逐步扭转。

  如何解决

  1.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坚决消灭地下交易市场。对毒品犯罪活动应积极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打击斗争,适时集中公诉、公判一批涉毒犯罪分子,以震慑罪犯;对有形成地下交易市场趋势的地区,要采取各种强有力措施,把毒品地下交易市场消灭在萌芽状态?

  2.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让全体公民明白,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思想的最根源扼杀犯罪。

  3.加强禁毒宣传力度,消灭宣传工作的死角。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禁毒法制宣传,特别是大、中、小学的校园宣传尚有盲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娱乐场所等宣传工作不到位,尚留有死角;外来人员及低层次的无业人员宣传工作有空白点,应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努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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