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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2  点击次数:642

   摘要:《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那么,走私罪是怎么弄认定的呢?

  一、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2、客体不同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3、对象不同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4、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走私罪的犯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定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其他走的认定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三、走私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走私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他均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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